律師本色

雪映紅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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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百五十章 您說的對

律師本色 by 雪映紅梅

2024-3-15 22:00

  次日下午二點,方軼和周穎準時坐在了檢察院的會議室內,檢察院的態度很重要,如果雙方溝通好,在庭審時,就會少很多阻力,孔許生的案子有機會爭取改判。
  壹位三十多歲戴眼鏡的王姓男檢察員,掃了壹眼對面方軼提交的律師意見,擡頭看向方軼和周穎:“妳們對孔許生貪汙案的定性沒有意見,但是對量刑有異議,認為他構成立功,可以在現有刑期的基礎上,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這意思吧?”
  “是的,我們認為壹審中檢察院的指控沒有問題,但是發生了新情況,壹審時沒有考慮到,當然這屬於突發情況,而且當時公安機關給孔許生做完筆錄後就讓他走了,公安機關的處理結果二天後才出來。”方軼說道。
  他的意思很明確,壹審時檢察院指控的罪名我們不持異議,針對貪汙罪我們同意檢察院的意見,但是現在出現了新情況,孔許生存在立功情節,希望檢察院在二審過程中,建議量刑時,考慮下新情況。
  “嗯,我原則上同意您的意見,孔許生阻止了他人的偷盜行為這是事實,但是被抓的小偷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也未被追究刑事責任,孔許生的阻止行為是否構成立功……”王檢察員說到此處,會議室的門開了,走進來壹位二十七八歲的女檢察員。
  “方律師、周律師,這位是我的同事,劉檢察員,我們壹起負責這個案子。”王檢察員介紹道。
  “您好,方律師、周律師。”劉檢察員接過同事遞過來的律師意見,掃了壹眼後說道:“方律師,我是這麽想的。孔許生的行為屬於見義勇為,是值得提倡的。
  但是盜竊行為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公安機關也未將本案作刑事案件處理,既然盜竊行為人的行為不構成犯罪,那麽孔許生的行為也就不成立‘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不能認定為立功。當然這只是我的初步意見。”
  “方律師,您說說您的想法。”王檢察員顯然對孔許生的行為是否構成立功存疑,但是沒有劉檢察員那麽堅決。
  方軼的名氣在那擺著,他對方軼的專業能力還是非常欽佩的,所以想聽聽方軼怎麽說。
  “王檢察員、劉檢察員,我認為孔許生的行為構成立功。理由是:
  《刑法》第六十八條第壹款規定,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現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1998年頒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五條規定,阻止他人犯罪活動,應當認定為有立功表現……”方軼說道
  “嗯,您說的這些法律規定我們也知道,但是公安機關未將盜竊行為人的行為做犯罪處理。孔許生的行為不符合上述規定。”劉檢察員把話茬接了過來。
  “劉檢察員,我跟您的觀點正好相反,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中的‘他人犯罪活動’並不壹定要求構成犯罪。
  所以,不應以司法機關的處理結果為標準,只要他人的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並具備某種犯罪客觀要件的外在表現形式,那麽阻止該行為就可以認定為‘阻止他人犯罪活動’。”方軼說道。
  “方律師,您說的再具體點。”王檢察員覺得方軼說的似乎有些道理。
  “壹、根據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釋,‘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立功,並未要求‘他人犯罪活動’實際上構成犯罪。
  首先,根據《現代漢語詞典》的解釋,活動,是指為達到某種目的而采取的行動。‘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中的‘犯罪活動’是作為名詞使用的,字面意思應該是指為達到犯罪目的而采取的行動,而不應等同於犯罪。
  其次,上述司法解釋第五條,對於‘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立功,明確表述為‘他人犯罪活動’而非‘他人犯罪’。
  在上述解釋中沒有對‘犯罪活動’作明確規定,但是這種表述已經體現了立法的取向,即此處的‘犯罪活動’並不等於實際的‘犯罪’,這與‘活動’本身的含義也是壹致的。
  最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以列舉的形式解釋了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立功中如何認定他人‘構成犯罪’。
  該意見第六條第五款規定,‘被告人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的人的行為構成犯罪,但因法定事由不追究刑事責任、不起訴、終止審理的,不影響對被告人立功表現的認定……’
  這裏的‘構成犯罪’應從形式上理解,是指行為具有社會危害性,具備了某種犯罪構成的客觀要件。
  至於該行為因主體不具備刑事責任能力而不追究刑事責任,或因情節顯著輕微、已過追訴時效、被赦免、被告人死亡等原因而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終止審理或宣告無罪的,不影響對立功的認定。
  雖然該意見第六條只規定了檢舉、揭發或者協助抓獲立功,但我們認為,司法實踐中可以參照其規定,對‘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立功進行認定。”方軼解釋道。
  “嗯,方律師,您剛才說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若幹具體問題的意見》第六條規定的檢舉、揭發立功以及協助抓獲立功中,被檢舉人、被抓獲人的行為均已實行終了,認為其行為在形式上構成犯罪是壹種事後的評價,而阻止他人犯罪更多地發生在他人犯罪活動進行中,因此,我認為不能完全套用。”王檢察員反駁道。
  “嗯,您說的對,是不能完全套用。但是我認為可以參考適用,孔許生的行為符合‘阻止他人犯罪活動’的立功條件。我是這麽理解的:
  壹、‘阻止他人犯罪活動’中的‘犯罪活動’,是指具有社會危害性,具備某種犯罪構成客觀要件的外在表現形式的行為……”方軼壹邊說壹邊觀察對面的檢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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